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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00/2017-63388 文  号 银西政办发〔2017〕247号 生成日期 2017-12-11
发布机构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夏区政务公开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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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西夏区政务公开制度汇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给,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夏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区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西夏区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西夏区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西夏区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一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经过部门研究、审核后,应与下列材料同时报送西夏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发布:提请审核的报告;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包括如下内容:用语是否规范、简洁、准确,内容是否合理、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具体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起草部门: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国家政策的;

  (二)主要内容未与近期即将发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相衔接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或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

  (四)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自公开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法制局应当督促制定机关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报送。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西夏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西夏区政府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为建立健全西夏区政府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

  (一)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是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主体,承担舆情回应的首要责任。

  (二)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政务舆情回应负有主要责任。重大政策出台或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及相关负责同志要协同配合,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情况,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

  (三)对涉及单一部门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主体。本级政府办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县(区)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乡镇)政务舆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

  (五)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涉事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重点政务舆情回应标准

  (一)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五)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

  (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政务舆情回应时限要求

  (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原则上1小时内要做到首次信息发布,重要信息须持续滚动发布,最迟应在24小时之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调查处置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之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政务舆情回应平台

  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出现政务舆情时,涉事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发布各类准确的权威信息,防止迟报、漏报,禁止瞒报、谎报和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

  五、政务舆情联动机制

  政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政务舆情督查机制

  政务公开办公室要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每年定期开展督查,推动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扎实开展,促使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形成常态化、规范化。

  七、政务舆情回应通报和约谈机制

  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对舆情回应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西夏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西夏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西夏区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西夏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西夏区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西夏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夏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府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三条  申请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条  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五条  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六条  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6〕43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西夏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已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文;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市相关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已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拟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做好登记建档备案。

  (二)西夏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正文最后空一行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已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档案馆、图书馆供群众查询。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西夏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西夏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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